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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7 17:01:18 文章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小:【 A- A A+

  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附件1),并在我局网站公开。请各个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责任和义务,具体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须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活动。

  三、设施设备防泄漏制度。建设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设备,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有毒有害物资储罐备案制度。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须填报地下储罐的信息表(附件2)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六、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七、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制度。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八、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长期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

  九、应急预案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十、调查评估备案制度。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相关单位从2019年开始,每年12月5日前将履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书面报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管重点单位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区管重点单位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

  广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docx

  广州市地下储罐的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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