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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能简介

    发布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跨流域的环境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减排目标落实。


    (三)承担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信访应急工作。


    (五)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督察整改、信用评价、普查统计、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承担所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设6个职能科室,1个下属单位。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修志、接待、外事、机要保密、后勤保障、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新闻信息、政务公开、网络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党建党务、党风廉政、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等工作。

    3.负责财务、采购、合同、统计、预决算编制、资产管理、公车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4.统筹中央、省、市下达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

    5.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考核、薪酬福利、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计划生育、医疗、退休人员服务、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联系工、青、妇工作,指导街道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招聘、培训工作。

    6.统筹制度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

    7.承担扶贫、对口支援、乡村振兴等工作。

    8.组织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及相关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一科。

    1.统筹辖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工作,贯彻执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2.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统筹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配合开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3.参与编制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参与拟订、评估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综合性规划和区划中生态环境保护章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具体落实方案、计划。配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4.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具体监管工作,配合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5.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6.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配合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7.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8.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二科。

    1.参与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拟订,组织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普法工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2.协调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工作。

    3.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辖区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4.统筹组织督办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及重点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落实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统筹辖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工作,统筹辖区核与辐射监督管理。

    5.统筹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拟订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企业环保信用情况的行政确认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7.编制辖区内温室气体清单,组织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组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8.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一科。

    1.统筹辖区生态环境执法、固体废物、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辖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指导、检查工作。

    2.负责管辖街道(黄花岗街、光塔街、农林街、建设街、华乐街、大东街)的生态环境执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光等污染源监管、动态更新和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分工拟订执法工作的专项方案和计划,负责执法事项的案件审查、会审、督办等工作,协调指导、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执法业务的双向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管辖街道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维稳工作。

    4.组织管辖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和整改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相关工作。

    5.负责指导、检查管辖街道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业务工作。

    6.负责管辖街道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管辖街道的污染源单位环境污染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8.负责管辖街道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9.负责管辖街道的防治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执法二科。

    1.统筹辖区生态环境信访维稳、水、噪声、核与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辖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

    2.负责管辖街道(梅花村街、流花街、大塘街、珠光街、矿泉街、洪桥街)的生态环境执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光等污染源监管、动态更新和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分工拟订执法工作的专项方案和计划,负责执法事项的案件审查、会审、督办等工作,协调指导、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执法业务的双向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管辖街道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维稳工作。

    4.组织管辖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和整改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相关工作。

    5.负责指导、检查管辖街道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业务工作。

    6.负责管辖街道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管辖街道的污染源单位环境污染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8.负责管辖街道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9.负责管辖街道的防治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执法三科。

    1.统筹辖区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大气、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等工作。

    2.负责管辖街道(北京街、登峰街、东山街、人民街、白云街、六榕街)的生态环境执法,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光等污染源监管、动态更新和生态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分工拟订执法工作的专项方案和计划,负责执法事项的案件审查、会审、督办等工作,协调指导、统筹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执法业务的双向告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组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3.负责管辖街道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维稳工作。

    4.组织管辖街道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和整改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相关工作。

    5.负责指导、检查管辖街道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业务工作。

    6.负责管辖街道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管辖街道的污染源单位环境污染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8.负责管辖街道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9.负责管辖街道的防治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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