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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08 11:50 字体大小:A+大A中A-小

  越教字〔2024〕27号


  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越秀区来穗

  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辖内各中小学:

  为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2024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越秀区教育局        

  2024年4月8日        

  

2024年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3号)、《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来穗规字〔2021〕1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规字〔2023〕4号)、《越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越教字〔2021〕29号)及《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广州市户籍的来穗人员的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适龄随迁子女”)。

  第三条 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道综合保障中心积分制服务窗口开展咨询、宣传及初审等工作,负责按照审定的积分进行排名等工作;越秀区教育局牵头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申请人的得分,以免试原则安排学位;越秀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本实施细则有关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适龄随迁子女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龄随迁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与当年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年龄范围相一致),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第五条 保障性入学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越秀区义务教育学位,按《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安排学位,具体申请方式详见该细则。

  (二)符合《越秀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越秀区义务教育学位,按照该细则统筹安排学位,具体申请方式详见该细则。

  第六条 积分制入学

  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的方式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报名申请入学。

  (一)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

  (1)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居住满一年。

  (2)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满一年以上。

  2.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的:

  (1)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已居住满一年。

  (2)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现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满一年以上。

  (3)申请人子女为越秀区公办小学在读六年级学生。

  对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且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其子女在读越秀区公办小学六年级的,可根据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累计学籍时长(按学期)给予一定分值赋分。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时长以广州市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为准。

  (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在越秀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是指到积分资料申请截止之日前已在越秀区办理的居住证时长满一年,且现仍在有效期内。居住证办理记录以职能部门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一年”,是指到积分资料申请截止之日前已在广州市办理的居住证时长满一年,且现仍在有效期内。居住证办理记录以职能部门系统登记时间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地址在越秀区,分为合法产权住所、合法租赁住所、单位宿舍。合法产权住所指申请人及配偶、父母、直系祖辈自有的房屋产权住所,非申请人及配偶名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合法租赁住所指到积分资料申请截止之日前,租住的房屋已在所属街道综合保障中心办理完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手续,且仍在租赁期内。居住年限以登记备案单位的审核时间实时开始计算。单位宿舍参照合法产权住所或合法租赁住所提供申请资料。

  (五)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有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正在越秀区就业(创业),就业人员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的完整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创业的材料。

  (六)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指在越秀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申请人最终缴纳社保时长以职能部门核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关事项说明以下:

  (一)适龄随迁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相应条件,可登录市积分系统按照申请流程(附件1)提交入学申请。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父母双方不得同时申请。如申请人和子女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等其他可佐证亲子关系的资料。

  (二)有关分值计算按照越秀区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附件2、附件3)计算,详情可致电街道服务窗口(附件4)咨询。

  (三)积分制入学排名分数以提交入学申请时市积分系统核定的相关指标分数为准,积分资料有效计算截止时间:2024年4月30日。

  (四)积分制入学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5月7日上午9:00至5月20日下午17:00。申请时所提交的积分资料均须处于有效期内。

  (五)积分制入学按照《广州市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小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附件2)或《广州市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初中指标及分值体系表》(附件3),对申请积分制入学的来穗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按照各项分值计算结果排名。根据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由越秀区教育局结合当年公办学位情况,确定拟入学人员名单并公示,按照名单统筹安排学校学位。

  (六)如符合积分制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出现积分排序末位同分且超出当年学位计划的情况,依次按照以下项目次序进行录取:

  1.申请报读小学一年级人员按照居住证时长从高到低排名。

  2.申请报读初中一年级人员按照在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累计时长排名(按学期计算);小学学籍累计时长相同时,按照居住证时长从高到低排名。

  (七)不参加保障性入学和积分制入学申请、放弃入学申请资格、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及积分分数未能达到安排学位的来穗人员,可按当年招生政策为其适龄随迁子女报读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如相关政策、法规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公布试行之日起,以往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越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申请流程.docx

        2. 广州市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小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docx

          3 .广州市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初中指标及分值体系表.docx

          4 .广州市越秀区积分制服务窗口一览表.xls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越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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