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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的通知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5:08 字体大小:A+大A中A-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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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教字〔201971

 

关于调整完善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的通知

 

区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穗财教〔20163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户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现就调整完善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优先资助对象

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在本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的幼儿、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孤独症)、其他优抚对象。

(二)扩大资助对象

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区辖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适龄幼儿,及具有广州市户籍在本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就读大班的适龄幼儿。

(三)特殊资助对象

在本区辖内幼儿园就读的非穗籍的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经济困难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

二、资助标准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越秀区户籍除外)的优先资助对象每人每年资助1300元;具有越秀区户籍的优先资助对象每人每月按所就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00%资助;若所就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高于当年越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则按当年越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扩大资助对象每人每年资助300元。

(三)特殊资助对象每人每年1300元。

三、资金拨付

资助经费由省、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资助对象的资助。

(一)每年425日和1025日前,由区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资助的科室填写《越秀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儿童汇总表》。

(二)由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统一于每年615日和1215日前将经费拨付至资助对象所就读的幼儿园。

(三)资助资金到各相关幼儿园账号后,各幼儿园需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统一办理家长签领确认手续,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

四、申报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

在本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低保低收入特困家庭的幼儿、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孤独症)、其他优抚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

(三)在本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

(四)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5)本人持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有关材料。

(五)扩大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广州市户籍。

2.在本区辖内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适龄幼儿园,及在本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大班就读的适龄幼儿。

(六)特殊资助对象

在本区辖内幼儿园就读的非穗籍的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自闭症、孤独症)、经济困难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的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非广州市户籍。

2.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5)本人持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有关材料。

五、申报与审核

资助资金的申请与评审等工作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由区教育局制订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

资助资金按学期申报和评审,并按学期发放。具体程序:

(一)受理申请

资助申请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进行。符合资助申报条件的幼儿由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就读幼儿园领取《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两份,据实填写并加盖有关单位证明公章。提交《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儿童监护人以及儿童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幼儿园于每年春季326日和秋季926日前受理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审公示

幼儿园要成立幼儿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材料

公示完毕后,幼儿园于每年春季326日和秋季926日前将填好的《越秀区幼儿园***季学前教育资助(优先、特殊)申请汇总表》(附件2)、《越秀区**年秋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扩大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越秀区**年秋季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学前扩大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相关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及申请资助的幼儿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区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资助的科室审核。

(四)联合审核

每年410日和1010日,区教育局将根据幼儿园报送的《越秀区幼儿园***季学前教育资助(优先、特殊)申请汇总表》按申请资助幼儿的类别进行汇总,并分送区民政局、区残联进行资格审核;各相关部门分别在420日前和102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区教育局将经审核确认的资助对象名单通知所其就读的幼儿园,并在幼儿园公示栏进行公示。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各幼儿园要切实把资助工作做到实处,严格按照规范的申请、公示、审核、发放等程序,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资金落实。要切实加强托幼机构财务管理,确保资助经费安全、规范使用,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贫困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完善基础信息。各有关部门、托幼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经费、虚报儿童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通过宣传栏、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为资助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越教字〔201497号)即予以废止。如现行的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政策有变,将及时按新政策进行修改。

 

附件:1.越秀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越秀区幼儿园***季学前教育资助(优先、特殊)申请汇总表

    3.越秀区**年秋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扩大资助申请汇总表

      4.越秀区**年秋季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学前扩大资助申请汇总表

 (点击下载)

 

 

越秀区教育局        越秀区财政局             

                                20194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越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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