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部门文件。
(三)行政执法。
(四)政务动态。
(五)财政预决算。
(六)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互联网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yuexiu.gov.cn。此外还采取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
2.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3.通过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公开;
4.通过印发纸质文本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是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联系电话:020-83376161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邮政编码:510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2.提出申请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互联网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真实记载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因发生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当面提交、信函、传真、互联网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在网站上填写电子表格,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互联网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200002/index
本机关不直接接受通过电话、短信或信访渠道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5.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的,告知申请信息范围人;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9)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政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83376060;投诉举报电子邮箱:yxcgj@gz.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