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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发布日期:2023-01-30 16:56:10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一、相关法规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

二、举报受理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下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提示:1.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有关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举报请直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2.本指南不包括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等)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20-12345。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严禁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举报时请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五、举报的处理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通过举报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依法立案。受理信访部门转来的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发现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二)依法处理。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处理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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