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领
发布日期:2021-12-06 11:29:43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一、服务范围
适用于符合服务条件的用人单位申领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二、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0〕7号)。
三、申请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4.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五、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见表1。
表1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申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1.补贴对象应在每季度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
2.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七、办理流程(前台办理)
(一)申请
补贴对象应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复核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初审,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批。
(三)公示
越秀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八、服务信息
(一)办理地址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一楼)。
(二)咨询
1.窗口咨询: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一楼)。
2.电话咨询:020-88900167,020-88900172。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