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发布日期:2020-12-24 12:48:29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一、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8〕12号)
二、对象范围
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在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下可办理失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一)办理失业登记:
1.本市户籍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具体情形可查阅《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二)失业登记注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其失业登记: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包括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管理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失业登记已超出有效期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续期手续的;
5.其他情形: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之一)、已从事有稳定收入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已离穗且拒绝接受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失业登记:
1.凡是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的,视为同步办理失业登记,无需另外办理失业登记业务;
2.本市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制度,劳动者填报失业信息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失业证明材料。
(二)失业登记续期:办理失业登记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须每隔6个月办理失业登记续期手续,无需提供办事材料。失业人员须在失业登记到期前30日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穗好办”APP及前台办理。
五、办理流程
(一)通过申领失业保险金方式同步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在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办结,无需额外办理。
(二)线上办理: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广东政务服务网—劳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
2.“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首页—社保通—社保查询/办理—我要办理—劳动就业—失业登记办理);
3.“穗好办”APP(首页—民生服务一站式办理—就业服务—失业登记);
4.登录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办理(首页—失业登记办理—填写申请人信息—失业信息—求职信息—提交申请)。
(三)前台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一)成功办理申领失业金业务时同步办结失业登记;
(二)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申请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前台窗口办理的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方式)
网办、线下窗口办理
(成功办理申领失业金业务时同步办结失业登记,无需额外办理)。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一)通过网上方式反馈办理结果: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系统将自动签发《就业创业证》电子证照。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办理结果。
(二)线下办理获取办理结果: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发放《就业创业证》。
九、咨询电话
020-8107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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