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发布日期:2020-12-24 12:04:30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一、服务范围
适用于符合服务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申请材料
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服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1.申请人在季度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申请人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3.正在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内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4.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七、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季度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批。
(三)公示
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八、服务信息
(一)咨询地点
(二)咨询电话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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