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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发布日期:2020-12-24 11:58:22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符合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办理时限

1.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3.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六、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二)受理、审核、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批。

(三)公示

越秀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七、服务信息

(一)咨询地点 

单位

地址

越秀区东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寺右北二街26号之一二楼

越秀区白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越秀区党群服务中心四楼

越秀区北京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惠福东路472号

越秀区华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麓苑路49号二楼

越秀区珠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珠光路54号

越秀区黄花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水荫路35号

越秀区六榕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六榕路109号之一

越秀区农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执信南路64号

越秀区人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大新路257号

越秀区登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麓景东路55号一楼

越秀区光塔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光塔路21号

越秀区洪桥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洪桥街27号二楼

越秀区矿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沙涌南洪荫围13号一楼

越秀区大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首层

越秀区大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中山四路秉政街17号一楼

越秀区流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一街8号首层

越秀区建设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8号

越秀区梅花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越秀区梅花路23号


(二)咨询电话

越秀区东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7385178

越秀区白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877872

越秀区北京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31058878

越秀区华乐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499491

越秀区珠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189593

越秀区黄花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37616022

越秀区六榕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510374

越秀区农林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7765385

越秀区人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390713

越秀区登峰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504157

越秀区光塔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1904790

越秀区洪桥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553914

越秀区矿泉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36376551

越秀区大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882225

越秀区大塘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350591

越秀区流花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6234730

越秀区建设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83766393

越秀区梅花村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020-38627713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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