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
发布日期:2020-12-24 11:55:49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符合办理条件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三、申请条件
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申请补贴前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10000元。
五、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见表1。
表1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服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申领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七、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提交申请。
(二)受理、审核、复核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复核。
(三)公示
越秀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符合补贴条件的拨付资金。
八、服务信息
(一)咨询
1.窗口咨询: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一楼)。
2.电话咨询:020-88900167,020-88900172。
(二)咨询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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