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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单位)

发布日期:2025-12-03 18:00:14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一、事项名称

就业登记(单位)

二、事项内容

办理就业登记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广州市实行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按项目制或特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增员登记的,视同为相应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员登记的,视同注销相应人员的就业登记。

三、事项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3号)

四、办理所需资格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办理材料

(一)广州市实行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统一办理,就业登记按照参保缴费业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无需另外提供办理材料。

(二)未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方式同步办理就业登记的:

1.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无需提供办理材料。

2.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前台办理,需提供:(1)《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2)经用人单位盖章的《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六、办结时限

(一)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时同步办结就业登记。

(二)“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的2个工作内办结。

(三)前台办理的即时办结。

七、办事大厅地址

(一)新开办企业在“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即视为完成办理就业登记。

(二)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方式同步办理就业登记的,就业登记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办结,无需额外办理。

(三)其他办理方式

1.线上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 (https://www.gdzwfw.gov.cn/)办理:首页—搜索“就业登记”—在线办理—选择办事区划—就业登记(单位)—登录办理。

2.手机登录“粤就业”微信小程序办理:主页—办事中心—将右上角的“个人”切换到“单位”—就业失业—单位就业登记网上办理—登录—开始办理。

4.前往广州市任一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八、咨询电话

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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