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
发布日期:2025-11-19 18:27:09 文章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符合办理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1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办理时限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对应补贴事项办事指南“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网上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搜索相关补贴事项进行在线办理,选择单位地所在区、街后提交申请材料。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二)受理、审核、复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受理、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批。
(三)公示
公示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
(四)资金拨付
公示通过的申请单位,按流程进行资金拨付,补贴款项将转入申请人填写的银行账户中。
七、服务信息
(一)咨询地点
(二)咨询电话
(三)办理时间
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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