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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01-14 15:13:5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一、服务范围

(一)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越秀区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符合本文件第四章申请条件要求的越秀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二、服务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 》(穗住保规字〔2016〕1号);

(四)《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

(六)《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23号)。

三、实施机构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区级及以上住房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各实施机关根据所属级别与环节不同,分别为: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公示以及相关工作;

(二)区房管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审查核实;

(三)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审查核实;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资格审核工作,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公示、批准以及对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服务条件

(一)申请对象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5.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3)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三)批准条件

1.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要求;

(2)符合申请条件且审核通过。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服务内容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两种方式。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补贴

1.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目前具体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

2.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

1.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

2.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并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2。

4.共同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对象应完整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表1。

表1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套数)

复印件

(份/套数)

属于必须/可选材料

1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由申请对象如实填写。

1

0

必须

2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由申请对象如实填写。

1

0

必须

3

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供核对

1

必须

4

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供核对

1

必须

5

婚姻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供核对

1

可选

6

住房证明

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完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象若存在享受宅基地情况或区房管局要求提供的,需提供村委或有关部门出具是否享受宅基地的相关证明。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继承住房的需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

(1)放弃继承住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

(2)按协商份额继承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的,需提供继承报告。

供核对

1

必须

7

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为在职人员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就业创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原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供核对

1

必须

8

家庭财产证明

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等的需提供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核对机构进行评估的房产应当同时填写《房产价格评估申报表》。拥有本市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近期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价格认定申报表》、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辆近期彩色照片。

1

0

必须

9

计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供核对。

1

0

必须

10

低保、低收入困难、特困人员、特困职工家庭证明

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1

征收(拆迁)证明

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2

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证明

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3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

属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4

孤儿证明

1)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5

养老护理员证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6

原承租房屋腾退家庭证明

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7

复员、退伍军人证明

属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提供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8

领取租赁补贴银行账户

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供核对

1

可选

19

其他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提供。

供核对

1

可选

注1:所有提供的证件需在有效期内;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证明、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为A4纸尺寸;复件证件时要同时复印证件的封面。

注2:可选材料根据申请对象自身实际情况提供。

七、办理时限

街道初审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区民政局及区房管局。

区复核办理时限:区房管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情况复核,并在收到区民政局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的出具复核意见并报送市住保部门;区民政局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

市公示批准时限:公示2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告。

八、收费标准

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申请资料,也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上述资料。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以下统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3.申请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具体申请材料要求见本文件第六章中的表1。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初审

1.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2.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3.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房管局及区民政局审核。

(四)复核

1.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房管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房管局。

2.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向申请人出具补充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申请人对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复核时间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执行。

4.区房管局自收到民政局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房管局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与批准

1.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六)领取租赁补贴

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转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发放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1。

(七)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选择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进入轮候程序,具体轮候和配租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下称《轮候配租细则》)的规定执行。

2.《轮候配租细则》中第十五条规定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对象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3.《轮候配租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配租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2)意向登记。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申请对象家庭人员、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进行配租意向登记时需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3)确定配租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情况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参加配租的名单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4)预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举行预配租仪式,公开配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5)资格复核或审核。按规定对获得预配租的对象一资格进行复核;对获得预配租的对象二资格进行审核。

(6)办理入住。向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通过的对象二发放入住通知书。取得入住通知书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八)住房保障方式变更

申请对象提出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的,应完整填写《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变更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材料》中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变更的,按规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进入轮候册。

(九)变动申报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及区民政局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十)期满审查与退出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十、服务信息

(一)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外服务窗口,详见附件3。 

(二)咨询

1.咨询途径

(1)现场咨询:各街道办事处对外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020-83370416(区房管局)。

2.咨询回复

咨询类能直接回复则当时回复,不能直接回复的则采用信访等书面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20-83370416。


附件1:

越秀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收入补贴系数

区域补贴系数

1人户

(计1.5人)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

1.3

1.2

1053.0

1404.0

2106.0

2808.0

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0.9

1.2

729.0

972.0

1458.0

1944.0

高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4795元

0.7

1.2

567.0

756.0

1134.0

1512.0

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

0.5

1.2

405.0

540.0

810.0

1080.0

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

0.4

1.2

324.0

432.0

648.0

864.0

注1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注2 :本表以1-4人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为例计算,其中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附件2: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租金缴交标准

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1

高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2

高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0663元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3

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4

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5

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6

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0.7

注1 :双特困家庭、优抚对象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注2 :租金缴交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如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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