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越府征前公〔2024〕1号,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发布日期:2024-11-14 16:43:03 文章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越府征前公〔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6444公顷(99.6660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越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砖混结构按26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0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560元/平方米。简易棚按140元/平方米,简易围墙按200元/平方米,实体围墙按32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按630元/平方米,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按280元/平方米,机井按11300元/口,砼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花池按110元/平方米,空调移装费按500元/台,户外独立电表按560元/个。
不在上述范围或存在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48.1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6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4年12月16日前,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联系人:吕小姐;联系电话:37804384)。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负责解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7号,联系人:吕小姐,联系电话:37804384;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联系人:肖先生,联系电话:83176460。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644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越秀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6.6444公顷(99.6660亩),均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越秀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5万元/亩(折合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砖混结构按26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按20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560元/平方米。简易棚按140元/平方米,简易围墙按200元/平方米,实体围墙按320元/平方米,毛石挡土墙按630元/平方米,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按280元/平方米,机井按11300元/口,砼水池按200元/立方米,花池按110元/平方米,空调移装费按500元/台,户外独立电表按560元/个。
不在上述范围或存在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置换物业。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548.1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越秀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依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99.6660亩,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目前征地双方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第五级第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548.17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
一是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征地项目所在矿泉街道办事处。矿泉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按时提供的,由矿泉街道办事处按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送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个人。
附表: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附表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万元
说明:
1.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5.5万元/亩的标准计提,即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第五级第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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