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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00:00:00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办〔2023〕14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总工会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越秀区工会帮扶救助体系,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救助工作,根据《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及《广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拨款设立,不足部分由区总工会用工会经费补充,其中区政府所拨经费纳入区总工会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总工会的补充经费纳入区总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条资金救助对象为越秀区总工会管辖的在职工会会员和职工(含离岗退养、进城务工人员),不包括因任何原因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四条资金主要用于会员和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所在单位按规定落实应有待遇或给予帮扶、救助、慰问后,其个人或家庭仍不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给予的应急性、临时性救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肢体缺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深度昏迷、严重烧伤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指会员和职工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准确及时的原则;

  (三)单位救助、工会帮扶、家庭自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会员和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含等于)申请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在职会员和职工,给予5000—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申请当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在职会员和职工,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会员和职工家庭成员患上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视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上述三类标准在一般情况下按下限执行,有特殊情况须说明原因再另行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第十条  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会员和职工家庭上一年收入的总和平均到12个月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如出现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的家庭成员无法出具有效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区总工会负责统筹开展全区特急救济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各街道总工会、区直属各工会以及会员和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内会员和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救助申请、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患有本办法第五条所指重大疾病的会员和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可由会员和职工向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济申请,并需如实提交《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单(加盖医院公章)等资料,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另需提供收入证明。

  遭受本办法第六条所称意外伤害的会员和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可由会员和职工向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救济申请,并需如实提交《越秀区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申请表》、意外伤害证明等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另需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和职工因同一事项已成功申请越秀区职工解困济难基金的,将不能再申请区特急救济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会员和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提出初步意见和报主管工会,主管工会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提出初步意见后再报区总工会;如属突发性灾难救济的,所在单位工会和主管工会原则上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没有主管部门工会的,直接报区总工会审批。

  区总工会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属突发性灾难救济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五条救济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在1个月内划至会员和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资料档案管理和存档,救济申请审批表、登记表、统计表等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通过以下方式对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一)区财政部门每年对本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实效进行监督;

  (二)区审计部门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总工会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对接民政各项救济资源,扩大会员和职工救助力度和覆盖面;积极开展本专项资金的宣传,及时挖掘区辖内符合救济条件的会员和职工,指导各基层工会开展救济工作;各基层工会应注意收集会员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区总工会。

  第十九条  资金绩效目标和指标设定为通过有效、合规的程序,选取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获得到职工特急救济专项资金的救助,使困难职工能得到及时救助,减轻或缓解职工经济压力,使困难职工群众切身感受到工会组织的贴心关怀和温暖。

  第二十条会员和职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济资金的,由工会取消其救助待遇,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办事不公造成专项资金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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