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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

发布日期:2023-12-11 09:00:15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越府征房〔2023〕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51号、53号、55号、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77号,黄华中约外街1号、2号(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其中,涉及一处区级登记保护文物单位普济院旧址,文物本体原址保留。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黄华路43号301室,联系电话:19157408902,联系人:段业辉、甘美妹。

  特此公告

  附件:1.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范围示意图

             2.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点击下载:附件1.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范围示意图

             附件2.南洋电器厂及周边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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