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8 15:31:04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
越府办〔2022〕24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机制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总结评估
3.4 能力恢复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4.2 网络保障
4.3 资金保障
4.4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7 附件
7.1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广州市越秀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州市越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广州市越秀区辖区内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
国家、军队、省、市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层级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区政府负责,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健全全区粮食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本区具体情况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根据区粮食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防,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急结合,协同应对。平时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各项准备及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急时采取应急应对工作措施。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各有关单位及街道相互配合、协同应对。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影响的程度、范围,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重大粮食突发事件、较大粮食突发事件、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四级(分级标准详见7.1)。国家、省、市对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应对我区粮食突发事件。
总指挥:区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加强舆情监测和有害信息处置,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迅速研究提出是否启动区级储备粮动用机制的建议;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3)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粮食应急企业的应急用电。
(4)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低保等困难群众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区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的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货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及时进行清算。
(6)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测粮食流通状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实施调控措施,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在应急粮食公路运输运力不足时协助提供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补充运力,配合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调运需要。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灾情,核定因灾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向因灾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粮食。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食(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粮食加工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做好与应急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
(10)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或市粮食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有关街道及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区财政局核定区级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机制,在粮食应急状况下,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立本街道应急工作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指导协调。
2.4 专家组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可邀请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粮食行业协会、粮食企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区、本市及省内、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区指挥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各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加工、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发街道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区指挥部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及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沿用省、市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启动的Ⅰ级应急响应指令,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并根据市政府紧急动员令组织工作。区指挥部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针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对本区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Ⅱ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指令,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并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组织工作。区指挥部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针对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对本区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的Ⅲ级应急响应指令,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并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组织工作。区指挥部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针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对本区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区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研判后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涉及跨区行政区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区政府向市请求支援。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并非发生在本区时,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的Ⅳ级应急响应指令,由区政府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粮食突发事件对本区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粮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需要下设信息综合、供应保障、交通运输、社会治安、舆情应对等小组。信息综合组负责采集和分析信息数据,提供决策参考,汇总、上报市场动态和应急处置情况;供应保障组负责筹措粮源并组织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社会治安组负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舆情应对组负责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影响市场稳定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引导。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各街道在粮食应急状况下,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立本街道应急工作机构,接受区指挥部统一领导。
3.2.4 处置措施
3.2.4.1 发生一般、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区内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食供应。
(2)组织区内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协调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路线和工具。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动用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时,报请区政府向市请求支援。
(4)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5)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6)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下,及时引导区内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处置造谣惑众者。
(7)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4.2 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除采取3.2.4.1所述措施外,还应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2)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4.3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除采取3.2.4.1、3.2.4.2所述措施外,还应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对粮食实施定量供应,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5 信息发布
(1)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
(2)区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6 响应调整与终止
根据市启动的应急响应指令启动粮食应急响应后,应根据市的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情况调整响应级别。我区自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经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并评估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已经得到控制的,可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3.3 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4 能力恢复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 应急保障
4.1 物资保障
(1)充实和优化政府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广州市政府下达我区粮食储备任务规模落实区级粮食储备,其中成品粮储备规模要达到15天(含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
(2)建立合理的社会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3)促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引导、配合区内粮食企业通过签订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加强与粮食主产区政府、企业间的产销合作,加强与地区粮食经贸和技术合作。
4.2 网络保障
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依托和整合现有粮食应急资源为主,建立完善本级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在粮食应急状态下,确保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及时高效、各环节衔接顺畅。
(1)健全应急储运和配送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和居民、当地驻军及城市救济的需要科学规划,将物流快递企业及具备一定运输能力的涉粮企业,作为应急储运和配送企业,承担应急粮食运输配送任务。建立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应急粮食运输。建立与邻近地区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应急供应联动保障机制。
(2)健全应急供应网络。按照确保各街道全覆盖的原则,将辖区内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企业和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补充应急加工短板。针对我区缺少粮食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发展临近区级储备粮储存库点的、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承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要与本区粮食应急指定加工、储运、配送企业和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应急保障协议并挂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企业和网点名单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企业和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4.3 资金保障
(1)财政每年预算中要足额安排粮食储备经费,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当本级粮食实物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时,及时动用粮食储备经费到外地采购或进口粮食,将货币储备转化为粮食实物,保证市场供应。
(2)建立健全全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维护投入长效机制,通过增加投入,加强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网点应急设施的配备、维护,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培训,满足日常粮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4.4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应急负责人及联络人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作和定期更新通信手册。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区各有关单位及街道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衔接
粮食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越府办〔2016〕47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沿用省、市粮食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所列1种(或以上)情况,即可视为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1)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在广州、深圳市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内呈多发态势的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发生以下所列1种(或以上)情况,即可视为重大粮食突发事件:
(1)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广州或深圳市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两个及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较大粮食突发事件
在一个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两个及以上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一般粮食突发事件
在一个县(区)内发生含粮食在内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7.2 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9月15日印发
相关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