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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2-10-13 15:57:25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2022〕2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经区政府集体研究,现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越府〔20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越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将原第三条修改为:“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将原第十条修改为:“区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中争当先锋,在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中勇当尖兵”。

  五、在第三章原第十四条后新增两条: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让越秀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十六、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实现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六、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按规定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或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按上级规定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参与重大项目、审查重大合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区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七、根据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规定,删除第十章原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第(1)点中“区监察局领导”等有关表述。

  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越府〔2012〕5号)的其他条款不变,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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