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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3 09:34:09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办〔202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越秀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越秀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越秀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现场指挥部

2.3专家组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教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越秀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越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越秀区辖内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预案进行分级响应。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越秀区辖区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专项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贯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救援效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属各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医疗等有关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日常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动处置,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处置事件。

  (4)平战结合,有效应对。各单位要将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2组织指挥体系

  2.1越秀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越秀区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主要负责决定启动与终止应急响应,发布预警、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交通的副主任;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地铁集团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团区委、越秀交警大队,广州地铁集团、各街道的分管领导。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的建议;组织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向媒体提供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相关知识的新闻素材;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配合市委网信办建立800兆对讲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2)区委统战部(区委台办):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伤亡的交涉等事宜。

  (3)区委外办: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区科工信局:协调区内通信运营企业在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下,保障应急联动单位在事故现场地上地下通信联络及联动指挥;协调区内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管辖范围内通信基础设施的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协调供电局对越秀区范围内的主、配网供电线路和设备进行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协调供电局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电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6)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经费和处置工作经费。

  (8)区建设水务局:负责协调涉及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抢险,组织下属道路管养部门抢修因事故中断的道路;对运营突发事件涉及的工程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抢险队伍及专家支援;负责指定或建设应急避险场所;指导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供水公司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及维护;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调集抢险队伍、排水设备支援抢险;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9)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公共交通接驳;根据区指挥部决定,协调相关部门参与联动处置;参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及疾病控制工作,建立紧急医学救援物资储备,保障紧急调度;参与事故调查。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区指挥部总指挥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指导消防大队、中队与属地轨道交通车站建立联动机制,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现场勘查、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并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事故调查。

  (13)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应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协调广州燃气集团西区分公司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发生的煤气、不明气体泄漏事故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1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封锁;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员,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指挥、协调现场防爆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

  (15)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参与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6)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现场环境监测,配合开展污染物监控工作和环境恢复工作,参与辅助决策和事故现场勘测、分析及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相关工作,与属地轨道交通车站建立联动机制。

  (18)团区委:根据区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志愿者支援受影响车站和区域,协助指引、救援和善后。

  (19)越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20)广州地铁集团:负责制定公司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等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向区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资料和决策建议。

  (21)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对接辖内地铁站点设置应急避险场所,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和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1名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装备物资,开展专业化处置救援;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修抢险组、灭火搜救组、疏散转运组、医学救援组、治安维稳组等工作组,开展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对外宣传发布,各类指示指令下达及督办执行,后勤保障工作。由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财政局、广州地铁集团、团区委等单位组成。

  (2)抢修抢险组。负责受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市政设施设备抢修。由广州地铁集团牵头,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工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3)灭火搜救组。负责现场灭火防爆和人员搜救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4)疏散转运组。负责站内乘客疏散安置和公交应急接驳工作。由广州地铁集团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和相关街道等单位组成。

  (5)医学救援组。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广州地铁集团等单位组成。

  (6)治安维稳组。负责受运营突发事件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越秀交警大队和事发地街道等单位组成。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区指挥部专家组由建筑(路桥)工程、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公共安全、消防、危化品(燃气)、气象、环境、地震、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运营单位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专家组成。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对可预测的运营突发事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等级、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设施设备故障、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3.1.2预警行动

  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制定应急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即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公布咨询联络方式,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3预警调整和解除

  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监控,研判预警的突发事件等级发生变化或威胁消除时,严格依照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途径调整或解除突发事件预警。

  3.2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报告,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级别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随后15分钟内书面报告,一般及以下级别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随时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件造成的伤亡及损失情况,事件类型和级别,事件原因、主要经过、影响范围和初步判断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救援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等。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对情况进行核实和研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涉及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运营突发事件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4个等级。

  (1)I、II、III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V级应急响应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响应措施

  (1)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2)灭火搜救。灭火搜救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灭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疏散转运。疏散转运组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

  (4)治安维稳。治安维稳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医学救援。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抢修抢险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抢险队伍,开展受损城市生命线的抢险保通作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综合协调组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APP(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

  4.3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运营单位恢复正常运营。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运营单位会同医疗、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成立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做好伤者医疗、死亡赔偿、受损设施赔偿等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运营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具备清除现场有害残留物资质的机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事件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3处置评估

  IV级响应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成员单位的800兆数字集群共网通信保障工作;区科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期间的公共通信保障工作,协调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应急通信保障演练,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讯联络机制,确保各类信息传递及时快速。

  6.2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人员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消防救援队伍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卫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国土规划、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自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联动处置及时到位。团区委根据需要,实施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交通运输保障

  要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协调解决。区财政局应对区指挥部开展的现场处置、日常培训演练等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有关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标语、电视、广播、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提高职工、乘客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于本预案印发实施后半年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根据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订完善本预案。

  (4)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订,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反映。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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