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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0-15 08:11:1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征房〔2020〕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梅东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工程梅东路站,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梅东路站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1389号)等有关文件确定(具体范围详见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梅东路站征收范围图,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80号、780号南侧。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40号艺苑大厦716房,联系电话:020-87606909,联系人:张岩。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下载):1.十三号线二期梅东路站征收范围图复印件

  2.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梅东路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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