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政府网
关注·广州越秀发布
微信公众号
主办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融媒体中心
智慧越秀VR旅游平台
网站大数据分析平台
“随心享”定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5-12 16:11:0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征房〔2017〕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越秀区光塔路68号、72号、72号之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光塔民族文化风情街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16〕151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越秀区光塔路68号、72号、72号之一(具体范围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越秀区重点项目拆迁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牛乳基2号,联系人:先生,电话:37668967。

  特此公告


  附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附图复印件

  2.广州光塔民族文化风情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决定内容在广州市越秀区信息网站:http://www.yuexiu.gov.cn上公布)


附件2

广州光塔民族文化风情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17〕1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协商不成的,将通过摇珠的方式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混合结构房屋:23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21500元/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1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也可选择以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四)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每月130元/平方米。

  六、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将在本项目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详见附件),或购买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二)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支付。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高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按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其它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征收奖励。

  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路面非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内巷非住宅房屋:4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1500元/平方米;

  路面非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内巷非住宅房屋:2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三)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在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在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60%计算,奖励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华侨房屋。

  征收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住宅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非住宅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给予货币补偿。

  (五)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搬迁费4000元/户。

  2.管道煤气补偿费:30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购房中介费补贴: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本补偿方案第五条计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给予购房中介费补贴。

  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光塔民族文化风情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明细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广州光塔民族文化风情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明细表

序号

安置房地址

使用性质

面积(平方米)

房号

1

越秀区环市中路南坑东16号

住宅

37.95

103房

2

越秀区人民北路金玉巷1号

住宅

32.46

106房

3

越秀区人民北路金玉巷1号

住宅

43.12

202房

4

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37号

住宅

52.8761

901房

备注:购买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相关文件下载

浏览次数:-
分享: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您是第 - 位访问者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联系方式

主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1040001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2149652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