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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1-17 09:53:30 文章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2017〕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区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44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越秀区人民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44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越秀区人民政府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44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所需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府办(区侨外办、区法制办)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申请人可按要求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国外居留证明文书

2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所需的担保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府办(区侨外办、区法制办)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华侨回国定居担保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担保声明书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回国定居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

区府办(区侨外办、区法制办)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

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华侨回国定居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4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企业资信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粮食局、区金融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5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区科工信局

(区知识产权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6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学历鉴定

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44号)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学历鉴定报告,申请人可提供学历鉴定报告或提供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加强核查

7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公办编外长期聘用教师人事代理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区教育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开具的人事代理证明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务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事代理证明

8

设立中外合作学前教育机构验资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9

寺观教堂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可行性说明编制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

区民宗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说明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说明技术评估、评审

10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在县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

区民宗局

《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1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第48号令)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2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可行性报告编制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批

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民人〔2013〕1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经营性公墓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经营性公墓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14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15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16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全部操作人员近期个人剂量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区环保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17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的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编制

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建设水务局

(区园林绿化局)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具有编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工程设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8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所需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区建设水务局

(区园林绿化局)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编制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区建设水务局

(区园林绿化局)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提供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排水户可自行编制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等资料报送相关水务部门审核

20

外商独资企业简易变更(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独资企业简易变更(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2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不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审计、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变更(不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3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简易变更(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简易变更(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4

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不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审计、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

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

《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不含变更名称、投资者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25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资金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26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验资证明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27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28

设立娱乐场所可行性报告编制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可行性报告

29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房屋安全鉴定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影放映单位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影放映单位房屋安全鉴定

30

设立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娱乐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31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有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2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现状地形图测绘

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现状地形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现状地形图技术评估、评审

33

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文物建筑使用方案

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建筑使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文物建筑使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34

县级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现状地形图测绘

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现状地形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现状地形图技术评估、评审

35

设立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编制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具有城市地形测量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娱乐场所地理位置图的技术评审,评估

36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现状地形图测绘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注:根据市局要求必须上交建设工程地形图以判定是否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现状地形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现状地形图技术评估、评审

37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现状地形图测绘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现状地形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现状地形图技术评估、评审

38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现状地形图测绘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区文广新局

(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注:根据市局要求必须上交建设工程地形图以判定是否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现状地形图,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现状地形图技术评估、评审

39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区卫计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40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指定的科研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41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

区食药监局(区食安办)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2

企业注册登记验资(除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及变更注册资金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

企业登记注册

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注册登记验资报告

43

典当业特种行业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初审

区公安分局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

具有建筑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44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区民防办

(区人防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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