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6-04-19 14:28:29 文章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A- A A+ 】
越府〔2016〕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粤委办〔2015〕31号)的要求,区政府组织开展了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目前,区民宗局、区司法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局、区审计局、区政务办、金融街管委会、核心区管委会、区民防办、区档案局等11个部门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500项,其中区民宗局21项、区司法局50项、区房管局32项、区环保局143项、区文广新局149项、区审计局39项、区政务办12项、金融街管委会9项、核心区管委会6项、区民防办23项、区档案局16项。
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区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区政务办要协助做好权责清单公开发布工作。
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编办反映。
附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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