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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6-07-25 11:18:17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办〔2016〕44号

各有关单位:

  《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六)防治区划分

  (七)重点防范时期及重点保障对象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四)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现场应急指挥部

  (六)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七)应急救援队伍

  (八)应急联动机制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二)预防预警行动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二)分级响应

  (三)扩大应急

  (四)新闻报道

  (五)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三)应急技术保障

  (四)监督检查

  (五)宣传教育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更新

  (三)预案的解释权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二)责任追究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二)预案的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广州市越秀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1—2020年)》,制定本预案。

  (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处置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六)防治区划分。

  1.划分原则。

  根据我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分析、总结地质灾害高、中、低易发区内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危害情况(受灾害威胁的人口和财产)以及人为活动强度,评价、预测其潜在的危害程度,划分出重点防治区(Ⅰ)、次重点防治区(Ⅱ)和一般防治区(Ⅲ)三个区,其中重点防治区再划分为Ⅰ1和Ⅰ2两个亚区。防治区分布情况见附件2。

  2.重点防治区(Ⅰ)。

  (1)沙涌重点防治亚区(Ⅰ1):分布于西北部沙涌一带,属冲积平原区,面积0.88km2,占全区总面积的2.6%,工程地质岩组为隐伏碳酸盐岩组(e)。以覆盖型岩溶为主,溶洞、溶孔、溶蚀裂隙较发育,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塌陷。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开发利用和抽排地下水是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

  (2)越秀山—飞鹅山—西坑重点防治亚区(Ⅰ2):位于飞鹅山—麓湖—西坑一带,属剥蚀残丘地貌。面积5.07km2,占全区总面积的15.0%。工程地质岩组主要为块状较硬~坚硬侵入岩组(d)和层状较硬碎屑岩组(c),少量层状较软红层岩组(b)。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崩塌,诱发地质灾害因素为削坡建房、修建道路、暴雨等。现有地质灾害险情点4处(全为崩塌)。

  3.软土区次重点防治区(Ⅱ)。

  主要分布于万福路—东华西、东华东路—寺右新马路以南至珠江边以及流花湖、人民中、人民南一带,为冲积平原地貌。面积9.02km2,占全区总面积26.7%。工程地质岩组为松散软弱多层土体(a)。该区位于繁华闹市区域,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人类工程活动强烈。需预防的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沉降,诱发因素为地下工程建造改变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基岩土的应力状态。

  4.红层基岩区一般防治区(Ⅲ)。

  分布于西北部、中部和东部,分布范围广泛,地貌上为台地和冲积平原。面积18.85km2,占全区总面积的55.7%。工程地质岩组为层状较软红层岩组(b)。该区位于繁华闹市区域,工程地质条件虽较好,但人类工程活动强烈,若采取措施不当,易引发崩塌等地质灾害。

  (七)重点防范时期及重点保障对象。

  1.重点防范时期。

  我区地质灾害汛期防范时期为4月15日10月15日,重点防范时期为5月1日9月30日;汛期重点防治因台风暴雨引发的地面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2.重点保障对象。

  (1)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2)居民点危险斜坡;

  (3)人口密集的城区和学校;

  (4)交通干线和人文景观处等。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部、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组成。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办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国土规划局局长、区房管局局长、区建设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

  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供电管理部门、区通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当本区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做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3)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4)部署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6)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成。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规划局局长担任。

  2.职责。

  部署和总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相关应急工作;协调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有关的信息报送、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文件的起草、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贯彻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

  1.专家咨询组。

  突发地质灾害时,根据需要,由区国土规划局从市国规委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或商请市地质调查院有关专家参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灾害成因和类型,评估险情和灾情等级,预测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调查处理组。

  由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商请市地质调查院参加。负责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做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应急监测组。

  由区国土规划局、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成,必要时商请市地质调查院参加。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告灾情或险情变化情况,配合专家咨询组提出防治建议。

  4.新闻协调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办、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国土规划局组成。负责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媒体协调与管理,组织对外新闻发布。

  5.抢险救援组。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负责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对伤亡人员进行救助和统计,清理不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调集相关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6.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组织。负责迅速调动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

  7.群众安置组。

  由区民政局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负责安置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8.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供电管理部门、区通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经费、设施、设备、物资、运输、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方面的保障。

  9.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组织。负责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发生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四)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政府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以属地为主,做好一般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协调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属地街道、村(社区)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军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助。

  区应急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区领导相关批示、指示和意见,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指挥、协调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防范,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其他建设活动业主对所引发的危害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协助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协助做好面临地质灾害威胁或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居民的转移、安置;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和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并检查、监督;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及时报告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情况。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规划局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预算;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

  区房管局:定期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房屋安全,对危破房进行督修或维修,负责地质灾害引致的房屋抢险抢修。

  区建设水务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防治;负责防治威胁江河沟渠及塘库安全的地质灾害,督促水利水电工程业主选定排土场,修筑拦碴坝,做好弃碴管理,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查处河道内挤占行洪通道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负责对市政道路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负责地质灾害引致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设施等市政公共场所的抢险抢修;负责协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的问题。

  区商务局:根据抢险需要协调驻区企业、区属企业安排抢险救灾车辆的调度,优先安排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抗灾人员、抢险车辆;负责协调企业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人员所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在灾害发生期组织居民生活所需生活品的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交通保障,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的有效通行。

  区文广新局:负责地质灾害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等信息;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治理;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统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领导小组、区政府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区安监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牵头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灾,督促检查落实重要场所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情况。

  区供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力供应,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区通讯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通讯畅通,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通讯线路和设备。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协调村(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时向领导小组、区政府报告险情、灾情,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调集应急救援物资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安置;突发地质灾害后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组织群众回撤,恢复正常秩序等;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现场应急指挥部。

  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区主要领导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重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必要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市主要领导共同组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六)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完成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任务。

  (七)应急联动机制。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有关部门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三、预测和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区划,及时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与数据资源共享,连接省、市、区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对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由区国土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报警与应急预处理制度,落实职、责、权、利,用技术手段对一般以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预警处理。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建设水务局、区交通局等部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

  区国土规划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必要时选择灾害点附近居民作为群众监测员,进行日常巡查、监测。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国土规划局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村(居)委会等相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村(居)委会、相关单位要将“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点威胁的居民。“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区国土规划局提供样板和技术指导。

  4.建立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1)我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主要依托市国土规划委和市气象局在汛期(每年的4月15日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全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测负责人、监测责任人(群众监测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并根据信息预报等级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对达到3级以上的预警等级的,各有关单位须遵照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统一协调,启动相应应急方案,防范灾害发生。

等级

颜色

含义

防御措施

4级

蓝色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

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巡查,密切关注情况变化。

3级

注意级

黄色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级

预警级

橙色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防群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刻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级

警报级

红色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三)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1)街道办事处在当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国土规划局。由区总值班室在1小时内速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区国土规划局在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规划委,抄送市地调院,同时可按要求直接速报上级管理部门。

  (2)街道办事处在当地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国土规划局。区国土规划局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规划委,抄送市地调院。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国土规划局。区国土规划局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规划委,抄送市地调院。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机制。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出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规划局。

  (3)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规划局。

  (3)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将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省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出现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规划局。

  (3)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街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应急办和区国土规划局。

  (3)由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必要时商请市地质调查院、市气象局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扩大应急。

  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险情或灾情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本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新闻报道。

  发生一般以上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质灾害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通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向公众发布。

  (五)应急响应结束。

  1.I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媒体和社会发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Ⅳ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专家咨询组会商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2.应急响应结束后,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撤销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会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转入灾害后期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安抚受灾群众,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三)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区民政局除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外,要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的尸体,并做好其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区卫计局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区商务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区建设水务局、区供电管理部门、区通讯管理部门、区商务局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区商务局要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五)区国土规划局、区房管局要会同区民政局、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统计地质灾害损失资料,评估灾害级别,总结抗灾救灾措施及经验教训,上报市国土规划委和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1.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区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由区国土规划局从市国土规划委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挑选专家,或商请市地质调查院有关专家参加。在市国土规划委、市地质调查院的指导下,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区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给予人力和物资经费的支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五)宣传教育。

  区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国土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一并报区国土规划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国土规划局根据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操作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后的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规划委备案。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三)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越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

  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4.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的通知》(越府办〔2012〕39号)同时废止。本预案公布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1.广州市越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体系示意图

  2.广州市越秀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

  3.广州市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点击下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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