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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30 17:44:41 文章来源:越秀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A- A A+ 】

越府办〔2026〕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广州市越秀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和牵头部门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对各种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

  2.1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范应对等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同志。

  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越秀海关、各街道分管领导。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区指挥部办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组织、督促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专家联系岗

  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联系岗,联系上级技术指导部门和有关专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执行。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警

  4.1.1 监测

  区指挥部要与市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联系机制。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区林业园林局、越秀海关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 预警

  区指挥部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疫情报告

  4.2.1 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区核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联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援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2)区、市联合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联合核查工作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5分钟内口头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人民政府,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和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4 先期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区市场监管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应急响应与结束

  5.1应急响应原则

  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2应急响应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Ш级、IV级四个等级。

  5.2.1 I级响应

  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办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5.2.2 II级响应

  需要启动II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办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后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5.2.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指挥部办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后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5.2.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根据相应病种的防控技术规范要求,经区指挥部办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如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根据上级疫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邻近地区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5.5应急响应结束

  区指挥部办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以及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意见,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区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内农业、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要组建或委托组建防疫物资储备库,采购必要的应急处置服务,制订合理的储备计划,对防疫物资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储备物资常年有效。防疫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照明设备等。

  6.1.3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负担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区级经费。各有关部门应统筹年度预算经费,优先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如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按《广州市越秀区区本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申请动用预备费。

  6.1.4 治安保障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1.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6.1.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6.3技术储备

  区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交流,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技术力量。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市场监管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7.2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责任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

  7.5补助和抚恤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8.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组建或委托组建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定合理的储备计划。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应急响应结束等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相关情况;组织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疫情损失等。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机构,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

  3.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情追踪溯源等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及捐赠资金使用。

  5.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

  7.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有资质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机构配合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监管餐饮行业将餐厨垃圾交由特殊经营许可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并督促餐饮行业记录好餐厨垃圾清运流向。

  8.区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或获取并提供相关数据;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采样送检等防控措施。

  9.越秀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通报牵头部门。

  10.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街道辖内与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配合引导和做好辖区内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维护街道辖内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做好餐厨垃圾排放、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履行《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服务本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违法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者及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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