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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5-23 09:00:59 文章来源:越秀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越府征房〔2025〕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6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6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附件1);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村南大街25号(具体详见本项目规划意见红线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矿泉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已完成历史文化遗产普查。

  七、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报请越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到以下地址索取:

  现场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矿泉街洪荫街3号首层之8号(瑶台七社旁),联系电话:17702070875,联系人:刘鹏、沈恩硕。

  附件:1.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6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

  2.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

  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G6地块规划意见红线范围

 

6号图片1.png

  附件2

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5〕6号)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其它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本方案所述“套内建筑面积”即专有建筑面积。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已装电梯”的认定,以本单元住宅楼现有的具备规划报建报批手续且电梯工程正在施工中或已竣工验收的电梯为准;已装电梯住宅房屋的认定,以被征收人对已装电梯享有使用权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

  五、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补偿核算按建筑面积计):

  框架结构房屋(已装电梯):2500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房屋:23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22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21000元/平方米。

  (三)“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等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办改商”、“厂改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搬迁时限奖励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证载房屋产权性质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证载房屋产权性质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注:上述“住改商”指证载住宅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办改商”指证载办公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厂改商”指证载厂房或工业性质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四)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7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3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天至10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4000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200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弃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55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对办公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4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其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按每月38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

  商业房屋:每月55元/平方米;

  办公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

  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每月38元/平方米。

  六、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第(四)款征收奖励、第(五)款搬迁时限奖励、第(七)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5505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提供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粤溪北路安置房作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因回迁安置房户型设计或户型匹配等原因确需超出1∶1原则的,超出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增购。具体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及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购价格:

  1.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小于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

  增购至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5505元/平方米购买;增购超出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2.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大于新建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

  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25000元/平方米购买;15平方米以上,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3.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后签订补偿协议,增购的套内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5505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选房办法。

  1.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分五个阶段集中摇珠方式确定回迁安置房选房顺序,待具备选房条件后依次选房。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16至30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31至60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四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1至90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至100个自然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签约期限结束后签约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集中摇珠选房后,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余下的安置房源中依次选房。

  (四)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6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91至100个自然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3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商业房屋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55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对办公房屋被征收人按每月40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其它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按每月38元/平方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止。

  (七)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4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月计。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55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3.办公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4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仓库、车库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月38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上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月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计。

  七、房票安置

  本方案所称“房票”,是指在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房源和政府持有房源,下同)的凭证。

  (一)房票票面价值。

  房票票面价值由基础补偿、房屋征收奖励、政策性奖励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补偿金额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至(三)款确定。

  2.房屋征收奖励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四)至(八)款确定。

  3.另外给予政策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已装电梯):125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11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1050元/平方米。

  (二)房票的使用与兑付。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优先使用房票全额支付房款,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补齐,税费等相关费用按相关规定缴纳。房票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期满后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可变更为货币补偿,该部分额度不享受政策性奖励。

  八、其它补偿标准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屋补偿价(含相关奖励、补助)进行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2.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实际使用性质房屋补偿价(含相关奖励、补助)的60%计算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补偿依据,货币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对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的补偿。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5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10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不含6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20000元/证;

  房屋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广州市瑶台城中村改造项目沙涌南粤溪北路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2.管道煤气补偿费:3500元/证。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证。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

  (注:本项所述的“证”,是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证。)

  九、征收购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房票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以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点为准),按房票实际使用票面金额的5%给予征收购房奖励。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会议精神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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