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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0 11:43:03 文章来源:越秀区 字体大小:【 A- A A+

关于《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业经越秀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现对《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2017年,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区转制办印发了《关于印发<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越民〔2017〕67号),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8月1日文件业已到期。由于正值新冠疫情较严峻时期,规范性文件修订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为确保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有据可依,在认真研究省、市有关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广州市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越民〔2022〕47号)将文件有效期延长1年至今年8月1日。

  《实施办法》施行5年来,我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交易规范化程度得到有效提升,但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频繁,现行《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对集体资产交易细节、相关环节等仍存在规定不够精准的问题,需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

  (四)《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五)《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穗文〔2015〕6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文共三十六条,由总则、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交易方式、交易管理与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六部分组成。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为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交易原则等。明确本《实施办法》所指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明确本《实施办法》集体资产交易所包含的交易形式以及所指的集体资产类型。

  (二)第六条至第十条为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区民政局(转制办)、街道办事处、区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站以及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

  (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第三章交易方式,明确转制社区集体资产除发展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连续两次无人竞投、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四大类项目外,均应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明确公开竞投分级交易标准(符合交易标的总额30万元(含)以上、单宗交易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单宗交易首年年租金30万元(含)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在区平台进行交易);同时明确了公开竞投的一人竞投成交价不低于底价、两人以上竞投价高者得、价格与条件相同本社股东、原承租人、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等成交规则,同时存在两个优先权,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四)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为第四章交易程序,理顺了交易前意向申报、编制交易方案、提交审核资料、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等资产交易全流程,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交易提供明确指引,确保有据可依。一是规范了四项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了交易方案、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提交的审核材料、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等四项材料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涉及建设用地、集体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等重大事项的交易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是明确了几个办理时限。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街道提交审核资料、街道应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交易机构应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签订合同、不同合同标的总额所对应的交易公告时间不同(200万元以内不少于7个工作日,2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内不少于20日,1亿元以上不少于60日)、公告期间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书面申请。

  (五)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为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主要对集体资产交易现场见证监督环节,交易延期、交易中止和终止的申请、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转制社区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依据。

  (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交易服务机构人员、交易方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途径,明确交易行为中的九类禁止行为。

  (七)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为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解释权归区民政局(转制办)和实施时间从2023年9月14日起。

  四、《实施办法》如何落实

  区民政局将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导东山街、黄花岗街等涉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5条街道,按照《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指导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提升转制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规范化水平。

  五、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区民政局转制办进行咨询,电话:83394895,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27号越秀区民政局(邮政编码:5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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