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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7 17:38:40 文章来源:区府办 字体大小:【 A- A A+

越府办〔2022〕30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广州市越秀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2.2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

2.2.1 指挥部职责

2.2.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2.3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5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预警分级和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及措施

4.2.1 信息报告

4.2.2 抢险资源调动

4.2.3 先期处置

4.2.4 成立现场指挥部

4.2.5 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4.2.6 处置措施

4.2.7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2.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2 善后处置

5.3 事故调查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2 专家队伍保障

6.3 医疗救护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后勤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完善预案体系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越秀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事故分级

1.3.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越秀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因施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组织体系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2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2.1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本区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1)总指挥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的副主任、区建设水务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的副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

区建设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督促检查事故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建筑工程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3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建设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建设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建设水务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本区建筑工程一般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5)组织制定(修订)与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6)负责本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与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9)承担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区科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落实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4)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事件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区财政应承担的资金。负责协调、督促本区国有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5)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事故所在企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赔偿相关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6)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配合提供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有关协调等工作。

(7)区建设水务局:负责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灾情上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组织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城市给、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专家参与事件处置。参与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建筑工程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需要协调运力资源。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转运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建筑工程事件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处理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协调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12)区总工会:参与一般级别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14)越秀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越秀区供电局权属范围内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具体落实为抢险现场提供电力应急保障。

(15)各街道:当发生应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属地街道负责指导企业组织做好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管辖权限、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落实街道应承担的工作经费和应急抢险资金。

2.5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聘请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救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按照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工作。

(4)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等。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区建设水务局、各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 预警分级和发布

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越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1)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2.2 橙色预警。由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1)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2.3 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

(1)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2.4 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蓝色预警:

(1)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 预警响应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3.1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领导主动了解情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区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

3.3.2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有关单位负责人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发展情况的监测频率,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所属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3.3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测,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各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督促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3.4 蓝色预警响应: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在单位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建设水务局视情组织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对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组织所属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I级)建筑工程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建筑工程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建筑工程事故,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建筑工程事故,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区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提请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赴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及措施

4.2.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件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过程。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到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建设水务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37668918)、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值班室。成员各单位接到对口上级单位传达上级领导对本领域本行业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在第一时间做好贯彻落实的同时,要在8个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经过、现场采取的措施、事故初步原因等有关情况报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得缓报、瞒报。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指挥部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立即将事故信息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涉及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生产安全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2 抢险资源调动

当发生一般(Ⅳ级)建筑工程事故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相关单位在接到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当发生较大(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工程事故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3 先期处置

(1)一般(Ⅳ级)以上建筑工程事故,属地街道指导企业先期处置。在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所在施工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处置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和属地街道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施工安全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施工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建筑工程事故,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和属地街道立即启动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故所在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4.2.4 成立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主要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区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4.2.4.1 现场指挥部领导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4.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

4.2.4.2.1 抵达现场前

(1)迅速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

(2)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事件先期处置情况,事件处置有关应急预案,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进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国家、省、市、区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批示指示等。

(3)指挥处置

确定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协调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指导属地街道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4.2.2 现场应急处置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召开现场处置工作会议。召集区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属地街道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③传达和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⑤部署现场应急处置任务。

(3)跟踪处置事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②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③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④组织开展督查,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4.2.4.3 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8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1)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建设水务局牵头,成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抢险队伍,区属相关单位、事故所在施工企业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3)社会面控制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由属地街道、事故责任企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和转运,提出有关部门协助医疗救援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区建设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一般(Ⅳ级)建筑工程事故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

(6)专家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随时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属地街道牵头,成员由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通讯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属地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4.2.5 现场指挥部运行机制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2)协调联动机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3)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4)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故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现场值班制度。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现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6)工作资料收集。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归集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等。

(7)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4.2.6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区公安分局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件发生及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区公安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区消防救援大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6)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区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统筹,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协调,及时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家属接待。事发地街道牵头,事故所在单位、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2)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4.2.7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当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及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由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3)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宣传信息组做好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出现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宣传信息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4.2.8 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状态解除程序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一般(IV)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经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后,现场指挥部经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撤销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

5 后期处置

5.1 现场清理

5.1.1 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街道要组织有关单位搞好现场勘查、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事故现场清理。建筑工程事故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到场处置。

5.1.2 区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5.2 善后处置

5.2.1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施工企业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在恢复施工中,属地区政府要做好指导工作。

5.2.2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5.3 事故调查

5.3.1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属地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5.3.2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评估情况报告。

5.4 总结评估

一般(IV)建筑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街道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和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 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越秀区政府给予支援。

6.1.2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依托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协调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请求提供支援。

6.1.3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单位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6.1.4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单位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2 专家队伍保障

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依托市建筑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当本区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区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请求提供支援。

6.3 医疗救护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4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拨付。

6.5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抢险设备物资数量及分布信息数据、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6.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7 后勤保障

由属地街道承担抢险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

7 监督管理

7.1 完善预案体系

区建设水务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建设水务局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安全生产月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区建设水务局应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单位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预案,丰富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人员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预案相关单位人员预防和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能力。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7.3 演练

7.3.1 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区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7.3.2 区建设水务局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本辖区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施工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区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7.4 奖惩

7.4.1 对在建筑工程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按程序申报表彰或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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