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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府行复〔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3-24 21:46:02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越秀府行复〔2025〕7号


梁**:

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月*日作出的《关于梁**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越市监举复〔2024〕****号)中对你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你提供的材料,你向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月*日作出《关于梁**举报投诉事项的答复》(越市监举复〔2024〕****号),载明:“你反映广州****有限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的材料收悉。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号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广州****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地此开展经营,无法联系。我局拟将该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鉴于以上情况,因无法确定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暂不予立案,同时由于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由于广州****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将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把相关情况函告第三方交易平台属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府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本案中,你向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你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对你进行告知,保障了你作为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已履行监管职责。其对你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及答复并未对你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你与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及答复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你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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