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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6-08-03 00:00:00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


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六章  后期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广州市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障我区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平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本区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状态:

1.2.1  紧张状态: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

1.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2.3  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协调、调拨、采购、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及街道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各部门、街道之间应积极沟通协调,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作出反应,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协同应对、服从指挥。全区粮食应急工作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急状态下,各有关部门、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行动,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征用社会粮食资源及加工、运输工具。被征用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对应急征用的资源和设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越秀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挥:分管区发改局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应急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食药监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职责:

1)建议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市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研究制定全区粮食应急供应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区级应急响应措施,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广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5)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执行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包括调控措施、应急保障计划和实施办法等。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掌握粮食市场波动状况,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并草拟有关文件、文稿,综合、报告和发送有关情况、信息。

4)协助区财政局核定实施本级预案应急响应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5)总结预案实施情况,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含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协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单位加强属地内互联网监控和有害信息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区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粮食应急工作;做好全区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完善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和运用机制,及时提出运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进行粮食行情监测,收集掌握全区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区粮食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负责执行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3)区府办(区应急办)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4)区商务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应急供应需要。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核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7)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顺畅,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

9)区食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食(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和餐饮消费环节的卫生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粮食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对重大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10)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应急供应和救济工作。

 

第三章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粮情监测网络,加强对本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价格动态的监测和预警分析,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辖区内粮食需求、库存、价格、质量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变化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稳定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努力将事件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

4.1.1  区指挥部确认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4.1.3  出现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4.1.4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各项应急工作任务。

4.2  应急实施

4.2.1  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向区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启动预案的原因、应急状态等级以及应对措施建议;

2)应急资金安排及补贴来源;

3)其他配套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  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后,区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区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

区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4.2.2.1  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粮食市场投放量。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组织粮食经营企业增加商品粮市场投放量。协调相邻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指定的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积极筹措粮源。区发改局积极动员辖区内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业户开展粮食采购。

3)保证应急粮食的供应、运输需要。区商务局合理设计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路线,落实运输工具,并负责将应急供应粮食运抵目的地;区公安分局负责为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并做好粮食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4)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区发改局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实时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分析预测其价格和供求趋势,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发改局和区食药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6)维持社会秩序。区公安分局密切掌握各类社情动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路线畅通,依法查处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7)加强舆论导向。区委宣传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公众恐慌心理。

4.2.2.2  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4.2.2.1所述措施外,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调配区级储备粮。当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后继货源不足,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申请调配区级储备粮应急增援。

紧急状态下,应急供应储备粮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应急供应粮源由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供应市民,并根据事态发展,限定每个市民每次购买数量。

2)做好区级储备粮的供应工作。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储备粮调配计划,落实运输工具及时将应急供应粮食运抵各应急供应网点。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统计应急供应储备粮的库存、供应及需求数量,及时反馈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做好供应粮食的统计结算工作。

3)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区民政局制定贫困或受灾人员的粮食供应政策,核定贫困或受灾救济对象,会同区发改局确定救济粮食销售价格,做好救济人员的粮食限价供应工作。

4.2.2.3  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除采取4.2.2.2所述措施外,要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追加市级储备粮。当所调配的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调配储备粮。

2)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主要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区发改局根据价格干预措施所确定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粮食市场临时管制措施,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及加工、运输设施,并应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对紧急征用工作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实行口粮定量供应,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①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②区民政局核定贫困、受灾人口数量及救济口粮供应数量,落实救济粮食发放地点,发放《救济人员粮食发放卡》,做好救济口粮发放工作。

③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参照机团单位供应办法,由区民政局和企业共同核定供应口粮人数并登记造册,以企业为单位统一采购或领取口粮;居住我区6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负责其口粮登记、发放工作。

4.2.3  在区级粮食应急状态下,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24小时监测辖区内粮食市场动态,按时将粮食市场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要求:日报时间为当天下午16时前,半天一报时间为当天上午12时前和下午16时前,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4  当粮食应急状态持续升级并超过本区的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提请市指挥部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4.3  应急终止

4.3.1  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有关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4.3.2  市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市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4.3.3  省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省、市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4.3.4  国家级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的指令,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体系

5.1.1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1.2  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保障粮食风险资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求,当本区粮食食物无法满足市场要求时,及时安排粮食风险资金到区外采购粮食,保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保证市场供应。

5.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运输车队承担。

5.2.1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优先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任务。

5.2.2  健全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存库点、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情况,选定一批运输企业,科学选择运输工具,合理规划运输路线,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3  区发改局根据粮食应急保障要求,选定一批粮食应急定点单位,与应急定点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上述单位的重大经营动态。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供应、运输定点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2.4  区发改局要将应急定点单位基本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3月前组织对应急定点单位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3.1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粮食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5.3.2  正常情况下,应急设施由企业正常使用。应急状态下,服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5.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适时进行演练,确保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提高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启动应急预案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申请调配市级储备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增加粮食采购补充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区指挥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粮食经营者、应急定点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应急定点单位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的,包括:应急定点运输单位不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应急供应定点单位不接受应急供应任务、不按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粮食或擅自提价等;

4)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经营者不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4.3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7.1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越秀区粮食应急预案》(越府办〔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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