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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问答

发布日期:2024-09-30 07:59:31 文章来源: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A- A A+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多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广东省率先提出对农民工工资争议、农民工工伤待遇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四快”机制,持续深化办案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在线调解、线上仲裁,实行繁简分流,全面试行要素式办案、异步审理等新型办案方式,优化调解、答辩程序,加大终局裁决、简易处理等程序的办案力度,持续开展案件评查和积案清理行动,坚持速裁快调,进一步缩短案件办理周期,提高办案质效。


3、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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