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配售型保障房热点问答
发布日期:2025-01-22 11:06:3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问:主申请人户籍和就业分别在本市不同区,由哪个区负责资格审核?
答:户籍所在区。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如户籍和就业在不同区,由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主申请人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问: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办公场所所在区吗?
答: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是指主申请人就业单位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区。主申请人在同一就业单位的多个办公场所工作的,应在申请时申报常用办公场所所在区。
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因选房顺序号靠后未能购房的,下一批次项目申购时资格审核结果还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的规定,考虑到申请家庭婚姻、就业、自有产权住房、社保等情况动态变化,资格审核结果仅当次有效。申购家庭未能购房的,在后续房源推出时,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核。
问: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购资格如何处理?
答:根据申请家庭所处申购环节的不同,其申购资格处理情形如下:
1.网上申请期间,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可在申请网站选择放弃申请,按照变化后的家庭情况重新申请,审核部门按照最终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2.申请受理后、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3.选房认购后、签订合同前,按如下情形分类处理:
(1)夫妻双方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配偶不视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问:主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的计算,以销售公告发布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举例说明:如销售公告于2025年9月15日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时限要求如下:
1.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未年满50周岁的,需满足2022年3月至2025年8月(42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6个月。
2.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如在2025年8月31日(含)前已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3.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在保状态,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由本市用人单位出具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4.人才家庭中主申请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于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18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5.其他人才家庭应满足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30个月)期间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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