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8YX60/2017-00298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区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7-11-08 |
信息名称: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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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处罚 |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向社会公示。
职权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备案报送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由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责令其限期提供真实材料,给予警告,对公民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行政备案实施机关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给予警告,对公民可以并处5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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