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4-11-19 17:24:31 文章来源:光塔街 字体大小:【 A- A A+ 】
(粤穗越光塔强催字〔2023〕117号)
姓名:孚通街58号天面违法建设当事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地址):
因在孚通街58号天面加建面积约150平方的简易结构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 4月 9日对你(单位)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越光塔处字〔2023〕第117号),已于2024年4月23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拆除天面违法建设150平方米简易结构房,而你(单位)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劳仲明、李勇
联系电话:020-81843010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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