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车辆所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2024年08月)
发布日期:2024-08-09 11:43:42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99辆道路运输车辆(详见附件2)所持《道路运输证》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限为15天:2024年08月09日至2024年08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09日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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