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22 17:29:25 文章来源:光塔街 字体大小:【 A- A A+ 】
(粤穗越光塔处字〔2023〕第117号)
(自然人)姓名:孚通街58号天面违法建设当事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孚通街58号天面加建有面积约150平方米的简易房,该简易房建于1975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产权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违章建筑。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联系人:李勇(19010196133)、晏明(19010196137)
联系电话:81843010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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