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的车辆所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2024年3月)
发布日期:2024-03-15 15:02:28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的6辆道路运输车辆(详见附件2)所持《道路运输证》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限为15天: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29日。
特此公告。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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