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违法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14:50:45 文章来源:光塔街 字体大小:【 A- A A+ 】
经查,广州市越秀区光孝路112号首层南侧存在违法加建简易房,上述加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产权登记。经前期调查及现场留置有关执法文书,目前仍无人向我街主张权利、提供相关信息。
本街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及第二款“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规定,特发本公告: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请上述涉嫌违法建设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及上述涉嫌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等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020-81843010,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依法接受处理。本公告公告期届满逾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上述建筑物,本机关将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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