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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主违法建设处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8 12:03:23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经查,位于仙湖街80号南侧的一层无主建筑,建筑面积约43.5平方米,该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多次走访调查,违建当事人不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请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北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认领该建筑物,并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力,或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逾期未认领该建筑物权属、未主张相关权利或自行拆除的,我街将认定为无主违法建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有关规划许可证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强制拆除。”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0-83332542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72号4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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