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停车场经营企业所持《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4 10:49:27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经区交通运输局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辖内部分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泊位等信息变更后未主动向区交通运输局办理相关手续,已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具备原备案条件。
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对辖内1家取得《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的企业(详见附件2)进行公告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1: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报送行政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备案实施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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