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六批越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5-30 10:13:33 文章来源: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字体大小:【 A- A A+ 】
越文广旅体〔2025〕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布看月楼、西碑亭等26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为第六批越秀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
一、被列为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二、不得改变区登记保护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区登记保护文物的完整。
三、不得损毁、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区登记保护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进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不得擅自对区登记保护文物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禁止对区登记保护文物单位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
六、文物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当发现危害区登记保护文物安全的情况时,请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举报电话:020-87624907)。
七、如遇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上保护措施将同步调整更新。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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