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5-29 15:12:58 文章来源:光塔街 字体大小:【 A- A A+ 】
粤穗越光塔普通告字〔2022〕第0011号
当事人:郑元豹
居民身份证: 330323196406063613
地址: 竹篙巷1号、3号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惠福西路竹篙巷1号房屋权利人为郑元豹、竹篙巷3号房屋权利人为周美玲,均由郑元豹处理房屋事项。2022-2024年间,郑元豹应取得而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竹篙巷1号、3号天面利用光伏设施围蔽搭建混合结构房用于出租使用,面积为114.63平方米。上述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构成违法建设。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的违法建设。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竹篙巷1号、3号天面违法建设,面积114.63平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劳仲明(19010196134)、李勇(19010196133)
联系电话:81304189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中路七株榕乐安坊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2025 年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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