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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5 17:52:22 文章来源:人民街 字体大小:【 A- A A+

陈远怡:

经查,你于2021年7月在广州市越秀区贤乐里8号302房北侧搭建一处砖墙结构构筑物,用于居住使用,经手工测量计算面积为4.9平方米,你未能提供规划报建资料等。上述构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亦无产权登记,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建设规划资料等为证。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因无法通过其它送达方式送达,现我街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越人民罚字﹝2024﹞第188号),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人民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领取《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粤穗越人民罚字﹝2024﹞第188号)。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提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执法人员:刘兵、秦书旺、胡吉平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连元街29号

联系电话:020-8336452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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