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7 14:50:49 文章来源: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详见附件1)现对辖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2家货运企业(详见附件2)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间为15天: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2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后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企业明细表.xls
广州市越秀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7日
附件1:《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相关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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