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5 09:20:01 文章来源:光塔街 字体大小:【 A- A A+ 】
粤穗越光塔普通处字〔2022〕第0019号
当事人:陆**
居民身份证: 440****411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营房巷77号之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于2020年5月间,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六路营房巷77号之一三楼北侧阳台擅自围蔽搭建面积为4.76㎡(长4.18米,宽1.14米)的铁皮顶简易结构房屋。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构成违法建设行为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单位)于2024 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中山六路营房巷77号之一三楼北侧阳台铁皮顶简易结构房屋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地址: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三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24)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光塔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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