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罐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2-09-02 10:48:07 文章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生产企业产品成品库中抽取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储存用钢罐体检验项目
表2储存用钢罐体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B/T 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HG/T 20696-2018 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
NB/T 4701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任一项不合格,被抽查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罐体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罐体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罐体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相关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相关标准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检验中因生产企业没有库存罐体或者工厂停产等原因致使监督抽查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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