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6-10 15:24:29 文章来源:区建设水务局 字体大小:【 A- A A+ 】
为推动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建设,越秀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规定,现将《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uexiu.gov.cn/)和拟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止。在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需提交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下列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洪桥街道办事处,提交意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善庆街16号之一,联系人:郭晓丽,联系电话:020-83540699。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0年6月10日
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应元路-越秀山体育场入口周边环境提升工程项目范围内(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范围为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二、签约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五、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58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550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53000元/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三)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安置房项目的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该部分面积互不结算差价。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5000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标准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二)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房。
(三)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四)房屋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月的,按2500元/户/月支付。
七、其它补偿标准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补偿。
2. 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的60%计算。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补偿依据,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迁费2000元/户。
2.管道煤气补偿费: 30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 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