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字[2021]271号
发布日期:2021-07-08 09:44:53 文章来源: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穗越市监处字[2021]270号
当事人:广州市科宇达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20989727N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56-58号首层海印电器总汇内F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发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20年12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在天猫店铺“蓝叶科宇达专卖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进行抽样,以购买的方式抽取该型号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2卷,送至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0年12月30日,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16、18、21、22项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0-12-0262)。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56-58号首层海印电器总汇内F12号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No:电监2020-12-0262),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从佛山宇保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165/卷的进货价购进了10卷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并于当天开始以零售的形式在天猫店铺“蓝叶科宇达专卖公司”售卖。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在天猫店铺以单价270元/卷的价格销售了1卷;2020年12月14日在天猫店铺以单价270元/卷的价格销售了2卷; 2020年12月16日在天猫店铺以单价270元/卷的价格销售了1卷;2021年1月6日在天猫店铺以单价185元/卷的价格销售了1卷;2021年1月8日客户自提方式以185元/卷的价格销售了3卷;2021年2月20日在天猫店铺以单价185元/卷的价格销售了2卷,所购进的10卷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的货值金额共计2190元,违法所得540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为证。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告字〔2021〕1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经检验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16、18、21、22项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既是经营者又是制造商,且检测结论为严重不合格。在签收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主动说明其进货来源及提供证据材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罚款人民币6351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抽检严重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蓝叶 60227 IEC 53(RVV) 300/500V 2×1.0mm),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二)罚款6351元。
罚没款合计6891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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