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0-10 15:13:46 文章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A- A A+ 】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58号)的要求,“09-02-03物理降温设备”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均进行了规范和修改,限定该类产品组成中不应当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不应当包含附录《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禁止添加成分名录》所列成分,限定其预期用途为“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品名举例中删除了“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头带、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22-07-01”二级产品类别名称由“医用显微镜”调整为“医用光学显微镜”,产品描述中增加“不具备图像扫描、分析功能”的限定。以下备案人没有按《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107号)要求,于2022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或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取消原备案、重新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2号)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操作规范》,取消5个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见附件1)和2个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见附件2)。取消备案后备案人不得再继续生产相应医疗器械。
特此通告。
附件:1.取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名单(2022年第二批).doc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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